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该《解释》把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起点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三万元(2016年04月19日北京青年报)。
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一下提至三万元,此《解释》一出,立即引起了公众和舆论的纷纷质疑。对此,
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解释称,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1997年刑法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已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同时,此次对定罪量刑数额的确定,还考虑了“惩治腐败在刑罚之前还有党纪、行政处分”的问题,要为党纪、政纪发挥作用留有空间hth华体会,体现“把党纪挺在前面”的精神……
贪污受贿定罪的量刑起点一下子从原来的5000元提高至30000元,这可是整整提高了6倍啊。看到这样的报道,真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中国的事情太神奇了,越来越让人看不明白。中央一面打虎拍蝇,把反腐败喊的震天响,一面却在法律上把贪污受贿罪的量刑起点提高了6倍,贪官污吏听到这样的消息还不会乐死!这是在反腐败,还是在纵容腐败,鼓励腐败?
当然了,最高法、最高检之所以这么做也许有他的原因。正如最高法刑hth华体会二庭庭长裴显鼎解释的那样,现在社会经济发展了,国家富裕了,大家都有钱了,所以量刑起点似乎该提高点。可是,即使提高点也不能这样提高啊,怎么能一下子提了6倍呢?同样是社会经济发展了,为什么个税起征点不这么提呢?多少年了,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由1600元调为2000元,从2000元提到3500元,每次提高怎么这么艰难hth华体会,幅度为什么这么小?而为什么唯独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起点一口气从5000干到了30000元?
至于“要为党纪、政纪发挥作用留有空间,体现把党纪挺在前面的精神”就更属扯淡了。要让党纪走在前面发挥反腐败的作用,也不能这样胡搞啊?把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起点调高了,党纪就能挺在前面反腐败了?这是什么逻辑?要想让党纪发挥反腐作用,唯一的有效的办法就是严肃党纪,在党纪面前一视同仁,而不是依靠提高贪污受贿罪的量刑起点。一下子把贪污受贿罪的量刑起点提了6倍,反正腐败点也不能入刑,仅仅是受点党纪处分,那搞腐败还有啥顾忌的?这样一来,党纪岂不是成了腐败分子的“保护伞”了?怎么能指望“挺在前面反腐败”?
众所周知,世界各国对腐败大多采取的都是“零容忍”,即使搞资本主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是如此hth华体会。可是,万万没有想到,这些年来社会主义的中国却一而再再而三的把贪污受贿罪的量刑起点不断大幅提高,致使中国贪污受贿罪的hth华体会定罪点“芝麻开花节节高”,从而不住的领先世界,反成了地球上的一道令人错愕的“奇观”!
我们一面说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要防微杜渐,却一面把贪污受贿罪入刑点提到了6倍;我们一面高喊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我们一面高喊反腐,却一面变相的鼓励腐败。请问,世界上哪有这样矛盾、变态的做法?